第一条 比较文学与跨文化研究分会根据民政部相关规定和中国外国文学学会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分会宗旨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团结全国高校和科研院所从事比较文学和跨文化研究与教学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重点围绕比较文学与跨文化理论、人才培养教学实践等内容开展国内外合作与交流,提升比较文学与跨文化研究学术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
第三条 本分会重视学科交叉与融合,强调人文学科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以及人文与科技之间的对话和联系;重视对中国优秀文化传统的继承和创新,开展对中国文化思想理论的系统性比较研究;突出中外文化互学互鉴,促进文化交流水平上新台阶。
第四条 本分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 组织并支持会员从事比较文学与跨文化理论研究并开展相关研讨。
二、 举办有关比较文学与跨文化专业人才培养的座谈会、专题报告会和各种讲习班。
三、 促进本分会同教育部相关机构进行理论研究与人才培养信息资料的交流。
四、 组织会员联合编写比较文学与跨文化研究专业教材、出版系列专著、丛书和论文集等。
五、 建立网站,利用互联网交流教学研究、学术研究和会议方面的信息。
六、 开展与国内外其他学术团体之间的学术交流活动。
第五条 凡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具有较高研究水平,具有副教授(含副教授)以上职称,承认本分会章程,填写会员登记表,得到本分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备案后即可成为本会会员。会员可以退会,退会时应报常务理事会备案。
第六条 本分会会员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 参加本分会组织的有关学术活动。
二、 对本分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 享受本分会赠阅的简讯或有关资料。
四、 遵守本分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五、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七条 本分会每两年召开一届年会。会议主办单位通过协商确定。日常的学术活动信息主要通过本会的网站交流。
第八条 本会采取理事会制。理事经民主协商产生与增补。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全体会议协商产生。常务理事会负责选举产生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常务理事会下设秘书处,负责处理日常事物,秘书长由一名常务理事担任,由会长提名,经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常务理事会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和处理本会的有关事宜。
第九条 本会会刊《比较文学与跨文化研究》编辑部常设在上海交通大学。
第十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或理事会通过后生效。
第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在常务理事会。